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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的契约制和成文法为何说这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巅峰?

时间:2023-08-12 10:41:46|栏目:司法考试|点击:

  被大众认为“积贫积弱”的宋朝,却在治理体系、司法制度等多方面闪现出现代文明的光辉。除了讲求分权制衡的“共治天下”、高度发达的契约制度,更有繁密的成文法(包括民商法)、先进的立法程序、专业的司法考试以及缜密的司法程序。宋朝司法制度可谓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巅峰,但民间流传的大量包公判案故事,却让大众对宋代法律制度产生误解。宋代出现了哪些极具现代性的制度?宋代人究竟如何审讯判案?宋朝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澎湃问吧邀请宋史研究者吴钩一起聊聊宋朝政治制度及司法实践。

  @默博博:在宋代如果想离婚的话,需要跟什么部门申请?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配?会跟现在这样一人一半吗?

  吴钩: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申明:古代包括宋代是一个男权社会,男女的法律权利并不平等。这一点不可讳言。下面正式回答问题:

  宋代的离婚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休妻。2、和离。3、妻子主动要求离婚。

  休妻是丈夫单方面要求离婚,按传统礼法,妻子若“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便可以无条件休掉她,这叫做“七出”。休妻的过程并不用向官府申请,出具休书就可完成离婚。不过,如果妻子没有犯“七出”,传统社会是不允许丈夫休妻的,无故出妻,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七出”的休妻方式之外,唐宋时期的法律还承认一种夫妻协商式的离婚,叫做“和离”,夫妻若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私下协议离婚,政府不需要介入。

  除了承认“和离”的法律,宋朝还立法赋予女性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类前朝未有的新立法值得我们注意:

  2)丈夫若带着财产离家出走,导致妻子生活无法自给,妻子可单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6)丈夫犯罪,被判“移乡编管”之刑(即强制移送他乡服役),妻子若提出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宋代,不管是哪种方式离婚,离异后妻子可以带走她的个人财产——主要是她当初带来的奁产,即嫁妆。至于宋代女性离婚后能不能分割一半的财产呢?当时的法律没有这个规定,不过有这方面的案例。洪迈《夷坚志》记述了一个故事:唐州有个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澎湃网友kkUYK:沸沸扬扬的李清照离婚官司,到底是怎么打赢的?她当时这么做不会引来社会非议吗?

  吴钩:宋代有一条法律:“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犯罪,被判“移乡编管”之刑(即强制移送他乡服役),妻子若提出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根据这一立法,妻子在丈夫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并获得法官的支持,而不管丈夫是否同意。李清照就是利用这条法律成功与张汝舟离婚的。我在《大宋之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中讲过这个故事:

  李清照与第一任丈夫赵明诚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变后,赵李二人辗转南下,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赵明诚病逝于建康,李清照孤苦无依,只好于绍兴二年(1132)再嫁张汝舟。谁知张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觊觎她随身携带的珍贵收藏品,当婚后发现妻子并无多少财产时,竟然对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决定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离开张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留给她的遗产。

  为了跟张汝舟离婚,李清照用了一个很绝的绝招:向官府揭发张汝舟掩盖多年的犯罪事实: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宋朝的科举考试有一项政策:屡考不中的举子,如果应考的次数达到若干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顾,赐予进士出身。张汝舟考不中进士,又想捞到一官半职,只好在履历上造假,谎报应试次数,骗得进士功名。这个秘密外人不知情,但李清照这个枕边人是知道的。

  结果,张汝舟被开除公职,押送到柳州服役。根据宋朝的法律,“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即丈夫在外地服刑,妻子可以单方面要求离婚,李清照终于如愿以偿地与张汝舟离了婚。

  如果让我来评价李清照诉张汝舟一案,我会说:张汝舟确实是一个渣男,离婚是正当的;但妻子告官揭发丈夫阴私,绝不值得称道与鼓励——这也是古人为什么要将“亲亲相隐”入法的初衷。李清照离婚引起当时士人的争议,原因也在这里。

  @橙子靓靓:包拯究竟有没有传说中那么厉害?据说“狸猫换太子”来源于宋仁宗认母事件,这个案子是真的吗?

  吴钩:历史上的包拯并不以断案著称,而是以敢言闻名于世。“狸猫换太子”当然是文人虚构的。其故事框架与人物设定,在元杂剧《抱妆盒》中都已经形成,只不过“剥皮狸猫”的具体情节还未出现,也没有包拯什么事。剧本的核心情节是寇承御与陈琳拯救小太子,灵魂人物也是寇承御。

  《抱妆盒》虽以宋朝为历史背景,却不是取材于宋史,而是仿写自另一部元朝杂剧、纪君祥创作的《赵氏孤儿》。不管是拯救婴儿的基本情节,还是将婴儿藏于盒匣的细节,《抱妆盒》与《赵氏孤儿》都是高度相似的。更有意思的是,《赵氏孤儿》的主题是“存赵”,《抱妆盒》的主题是“救宋”,合起来即是“存赵救宋”。元朝无名氏编撰出一部《抱妆盒》,也许是在隐讳地表达宋朝遗民的“存赵救宋”梦想。

  经由元杂剧《抱妆盒》的演绎,宋仁宗与刘太后的故事开始在民间流传,慢慢成为戏曲艺人最喜爱的题材之一。

  吴钩:宋朝也有拆迁,拆迁主要是为了扩建城池、道路等公共设施。具体补偿可以参考元丰六年闰六月的一次拆迁,这次拆迁留下了政府补偿标准的记载。

  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照规划,城墙内侧三十步范围内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祖推官统计了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观、官屋也要拆迁,由“京城所”择地重建。

  130家拆迁户,共补偿22600贯钱。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那么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高是低呢?这需要参照当时汴京的物价与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时,在汴京街边摆个小摊做小买卖的社会底层人物,一天约有几十至一百文钱左右的收入,170多贯钱大约是一个底层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从物价的角度来看,北宋开封的房价,繁华地段绝对是“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不过,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应该说,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虽然不高,但还算在合理区间。

  吴钩:宋代的法定刑为五刑:笞、杖、徒刑、流刑与死刑。没有五马分尸之类的刑罚。不过宋代偶尔会用到凌迟之刑。但凌迟毕竟不是中原王朝的法定刑,宋王朝只是偶尔用来对付穷凶极恶之辈,行刑方式也不是明清凌迟的“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而是“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但这也已经非常残忍了。

  吴钩:宋代司法制度中为避免冤假错案的举措是比较多的,这里我只介绍“翻异别勘”的举措。所谓“翻异别勘”,是指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当于提出上诉),则重组法庭,重新庭审。换言之,“翻异”是启动“别勘”的触发机制。不翻异,则不需要别勘。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仍马递申提刑司审察;若事不可委本州者,差官别推。”“录问”是宋朝司法过程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庭审结束后,由一名跟庭审法官没有亲嫌关系的司法官员独立询问被告人,招供是否属实,是否要喊冤?犯人若喊冤,则将案子移交本州另一个法院重新审理,这叫做“移司别推”。

  犯人若称供词属实,则亲笔签押,录问程序至此完成,案子将进入下一个程序。但犯人在录问之后也可以喊冤翻供,一旦喊冤,法院必须马上申报上级法司——提刑司,由提刑司委派法官重新开始庭审,为避免复审受到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往往要借调其他州的法官组建法庭,这叫做“差官别推”。

  有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子,在走完“差官别推”程序之后,被告人还会喊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邻路的州府借调法官来复审了。有一段时间,宋政府考虑到邻路州府可能难以摆脱原审地的影响,还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宋人防范司法作弊之周详,令人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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