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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真题答案解析已出法考生们快冲!

时间:2023-05-03 17:14:41|栏目:司法考试|点击:

  2023考试一结束,就有考生吐槽,“2023年客观题泄洪,主观题关闸,我直接溺伤”。一定程度上反映2023年主观题考试的难度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接下来,大师兄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下2023年主观题究竟有哪些命题特点。

  2.第二题(刑法):盗窃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3.第三题(刑诉):传唤与拘传的区别,简易诉讼与普通程序的区别,附带民事诉讼,分案审理,试听资料,传闻证据

  4.第四题(民法-民诉-商法):合同的效力,违约金责任,公司担保、股东会通讯表决,非典型担保,起诉和立案登记,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证据的特征,民事证据的证明力,电子数据,诉的合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承担),代位执行。

  5.第五题选作一(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行政复议案件起诉期限,行政协议解除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合法要件,行政复议案件的裁判方式

  6.第五题选作二(商法):股东知情权,股权让与担保,公司决议,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从上面这些考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考点我们在主观题课程和讲义中都学到过,只是一堆考点放在一个事发中,大家可能就蒙了。

  所以大家在平时主观题训练中要围绕高频考点学习,先局部掌握每个考点的具体考法,能够通过典型的行为、场景、人物联系就能判断考查的考点,然后根据所学内容进行判断,然后需要对各个高频考点的关联进行深度学习,确保在信息量超大的案情中不迷失自己,完成完美的答卷。

  自2018年法考改革以来,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商法三科融合的趋势非常明显,2018年当年就给大家一个下马威——“夺命13问”,而今年又是三科综合的56分大题“夺命11问”。

  2023 年4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甲公司股东李某也是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他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请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3年4月,甲公司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两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允诺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晓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命同载明“国本企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问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群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

  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丙公司曾向李某个人借款3000万元,将于2023年4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为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2023年4月31日,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

  2023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遂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于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问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未召开股东会,但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西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权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1000万元价款,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展示各种观点并说明理由):

  1.根据两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为什么?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2.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为什么?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于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7.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为什么?

  11.如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丁、戊两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措施?

  相信参加2023主观题考试的考生们心里一定在说人了,一道大题案情加问题一共1600多字,甚至都搞不清楚究竟考查的是哪个学科!

  这么复杂的案情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解题逻辑,直接就可以宣布投降了。甚至还有观点学说,我们就拿其中的一问给大家说说该类型的题究竟如何解答: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考查公司担保的效力。公司担保的效力,近两年一直是法考商法的常考点,充分体现了法考逢新必考的趋势。本题的设计颇具匠心:以一种不常见的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考察是否构成对外越权担保。本题的解答,按照对公司为他人担保分析的一般框架,一定程度能够考生相应的提示:第一步,先分析公司为他人担保是属于越权担保还是有权担保,而是否属于越权担保或有权担保即是判断是否得到有权机关的决议;第二步,如果构成越权担保,则需要进一步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即是否尽到行使审查义务或构成形式审查义务的豁免。考生按照这一思路判断即能一步步得出答案。

  《公司法》37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据此,首先在本题中,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我们首先需要判断是有权代表还是越权代表,即是否是经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2 款的规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因此,李某在微信群中向其他两位股东征求意见,其他两位股东同意。符合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议的情形。

  当然,此处需要解释的是:第一,《公司法》的37条2款规定,还要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微信群内回复的“无异议”是否符合形式。从公司法理论上看,这种决议被称为通讯决议,即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即可不开会即形成股东会决议。而“书面”并不要求一定需要写出来,只要是以文字形式呈现即可。第二,题目事实并没有说明应当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否可证明属于有权担保呢?从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角度,即使该公司章程规定的是董事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也仅为可撤销决议,撤销前有效,且事实中也并未撤销。因此,可以认为该法定代表人经过了合法程序的授权,因此担保属于有效代表,在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后,该担保有效。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现实操作中产生不同的观点。而在法考中经常以刑法为代表考查观点学说,而今年民法也有了相关的观点展示题。

  在上述民法-民诉-商法的综合性事发中题目已经明确告诉大家“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展示各种观点并说明理由”这就意味着法考主观题的难度进一步提升,可能需要大家同时掌握不同的学说观点,并进行论证,这其实考查了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

  题目太长就不展示给大家了,有需要完整版《2023年主观题回忆版真题及解析》,可以私信领取哦!

  1. 就事实一中郑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2. 就事实一中王某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形态),可能存在哪些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

  3. 就事实二,王某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4. 就事实三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5. 就事实四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对郑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请问这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是什么?

  我们可以看出之前的刑法主观题考试经常考学术型观点,即刑法总则部分的理论考查,而最近几年经常考查的实务型观点,即刑法分则具体法条的区分,所以可以看出法考的考试越来越接近最真实的现实案情。

  总体来说,从案情的复杂度、学科的交叉性、理论与实践的考查深度比往年更加的明显,想要在一个月内一次性通过主观题考试,那几乎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现在最好的备考策略就是从备考客观题开始,并进行事发训练,每日锻炼案情分析能力以及法言法语能力,熟悉重要法条,只有这样你才能够适应主观题考试的需求。

  对于2023年想要一次性通过客观题与主观题考试的同学们,一定要知道提前策划好你的备考方针!

  我们也围绕目前最新的考试形势启动了主客一体学习方案,在考生全面学习的过程中,加入了小型事发的每日训练,并有专业老师每日进行1v1点评批改,帮助考生快速掌握事发技能,将你的思考写在纸面上,并通过训练,形成思维惯性与能力,等到了主观题考试,你将会是里面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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