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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重要的股东表决比例厚大司考

时间:2022-03-06 11:47:36|栏目:司法考试|点击:

  2.是表决权过半数,而非人数过半数。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资本多数决,表决权和出资比例挂钩,而非按人头表决

  1.第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第90条……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说明:第90条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第103条针对股份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通过比例,公司法并未规定,交给章程规定。所以,同学们未来当律师,拟定有限公司章程时,记得规定你们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规定为表决权过半数可以,也可以针对股东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在公司内,大事称之为“特别事项”,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七件(跟我一起读,一起数):

  ②增加注册资本(伴随着股本结构的改变,要么是由股东股权比例增大,要么引入了新的股东)

  ③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股权结构的改变,常伴随公司回购而进行,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

  以上七件事,公司生死存亡啊!所以,过半数的简单多数不行,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才行。

  1.第43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说明:本条是有限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有限公司股东最多50个,且人合性为主,故以全部表决权为基数。

  2.第103条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股份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股份公司股东2人以上,上不封顶,如万科有36万名股东,如果要求大家都参加股东大会,不可能,故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这个小小的区别,如果挖坑,我相信有一半的同学会掉进去!敲黑板,记清楚: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是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的!

  3.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故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将三件金额集中,风险集中的经营事项列为特别事项。上市公司属于股份公司的特殊情况,故当然算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的。

  (三)股东算人数,2011公司法司法考试不算表决权的时候!特殊情况!(大家都懂的,特殊情况一定会考的)

  一般而言,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就意味着出资比例,出资多的股东说话就有分量,出资少的,自然就人微言轻。

  1.这里有一个约定的例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行!)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上啥都可以约定,比如不按照实缴比例分红,董事长不选举产生),那按照什么规则行使表决权呢?发挥你的想象力吧,比如按照实际贡献,按照颜值,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它做不到!(当然,大部分有限公司章程,都很少对此作出例外约定,大部分人在写章程的时候,直接抄模板,根本都没注意到,竟然可以这么玩。同学们,凡是别人不注意的地方,就是你有优势的地方,就是你给客户炫技,赚钱的地方了)。

  2.还有法条规定的一个例外(这是唯一一处法条规定,股东表决算人数,不算出资比例的地方,一定记清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你不用挨个去记,翻遍公司法,只有这一处是股东表决时算人数,不算表决权的地方(有同学说,老师还有一个,实际股东浮出水面的时候,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无效,不也是算人数吗?刘老师曰:这不也是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吗)

  小股东只要持有34%的股权,大股东就不能肆意妄为了。对七件特别决议事项就能行使否决权了,只要我不同意,大股东休想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而言,34%的持股比例,意味着安全防火墙(只要大股东持股超过34%,一般就不会有野蛮人试着收购了,没有好下场的。)

  一方超过51%意味着,我自己就可以决定一般事项了。但是,公司对内担保事项还是搞不定(为啥,因为对内担保,自己要回避,不能表决啊,是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啊!)

  所以,同学们,以后做股权架构,记得刘老师讲的股权设计的黄金法则“民主集中制”,一定要有51%或67%的优势方,这是避免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的最根本措施。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注意只是提议,就是一举手,说,咱们开会吧,因为有涉及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

  同时,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有权自行召集主持该次股东(大)会会议。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有限公司任意股东均可启动代表诉讼(因为人家是人合性为主啊),股份公司中对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均有要求(连续180天持股,且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1%)(想想,中国股市中,今年买了明天就卖,每次买卖一两百股的小股民——公司利益受损,和你毛线关系,你真的关系公司吗?!用半年以上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来表现你的忠诚吧!你的忠诚到位了,我就给你提起代表诉讼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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