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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2021年河南专升本法学基础和高等数学考情分析

时间:2022-03-06 08:22:23|栏目:专升本需要考些什么科目|点击:

  万众瞩目的2021年河南专升本考试已经结束,根据耶鲁广大学员的记忆和反馈,我们搜集第一手资料,对法学基础和高等数学试卷进行了考情分析。

  2021年法学基础试卷整体难度不大,满分150分,题型有一些变化,单选从55道变成了45道,增加了10道判断题。总共六种题型:第一个题型是选择题(45*1);第二个题型是判断题(10*1);第三个题型是填空题(10*1);第四个题型是名词解释(5*4);第五个题型是简答题(5*7);第六个题型案例分析题(2*15)。

  根据同学们的反馈,今年题目总体难度中等,一些选择题是法考题改编。专升本法学考试有一个趋势就是题目难度会越来越大,考的理论也越来越深,里面会穿插司法考试的真题,像今年甚至出现了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但是占的分值较小。今年是16年题型改变后试卷又一次大变动,删除了10道选择题,增加了10道判断题,虽然题型改变,但是专升本命题有一个亘古不变的定律,就是“重者恒重”。

  这个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重要的法律永远是重要的,考试的分值也是占重头。每年考试民法和刑法都是重点,要占到试卷总分值的60%左右,也就是90分,所以对于这两门,一定要着重细致的进行学习。

  另一个方面就是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每年都会考,变着花样考。就像今年简答题里的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对于这类知识点,就需要你把它彻底吃透,完全掌握,这样无论命题人他怎么出题你都会写。

  今年的单项选择题考试的难度有点大,题目有点绕,甚至有一部分是法考题。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考察的知识点还都是比较常规的知识点,咱们上课基本都讲过并且也着重强调过,比如:法的渊源、职务侵占罪等。只要上课认真听并且对这个知识点留有印象,仔细审题,看清题干问的问题,即可做对得分。

  判断题虽然是今年新增的题型,但是在我们2011、2012、2013、2014、2015年真题里都讲过,大家还是熟悉的。

  填空题考察的大部分也是基础的知识点,例如要约、交通肇事罪,都是我们上课经常强调的知识点。像唐律疏议的代表这种考察法制史的题,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对大多数专升本学子来说都是一样的难度。做填空题需要精确记忆,不能多字也不能少字,不能有错别字,更不能写简称。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商贸专升本需要考些什么科目不负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名词解释课本上基本都覆盖到了,除了公益诉讼课本上没有,但是老师上课也都讲过,大家也能写出来。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6、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概念: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3、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道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都是很基础的东西,不算偏。课本上都覆盖到了,上课都给大家强调过也标记过,只要背了都能写上。

  今年刑法的案例分析不难,考的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自首的知识点。这些就是前面提到的重者恒重。这些知识点每年必考,变着花样考,不考客观题就考主观题,可以说就是“明牌”。

  民法今年的题相对于2020年难度有所降低。考了遗嘱、继承这些知识点,老师上课的时候反复强调过了,也带大家做过很多相关练习题。

  76、徐老太有一子一女,其女赵玉已婚育有一子李明,与其子赵刚一起生活,赵刚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徐老太,赵刚得知徐老太尚有遗产,担心将遗产全部给赵玉,便要求徐老太订立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给自己,如不照做便打死徐老太,徐老太只能照做

  答: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在本案中徐老太在订立遗嘱时是受到赵刚胁迫的情况下,故该遗嘱无效。

  答:无权;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在案中徐老太是受到赵刚胁迫使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故赵刚丧失继承权。

  答: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本案中赵玉先于其母死亡,而且赵玉是徐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故赵玉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明就可以代位继承。

  77、余某和王某因事生怨,趁王某妻子(某国有企业会计)外出,余某深夜携匕首进入王某家中,将王某刺死,后将尸体抛入河中(事实一)

  6月12日,余某将恐吓信放置王某家门口,谎称王某被绑架,让王某妻子带20万送到某大桥下赎人,如报警,立即将王某杀死,王某的妻子丁某害怕没有报警,因家中只有5万元,趁上班之前在从班上移出15万元,一共20万送到某大桥下,余某蒙面拿到20万元,告知丁某2个小时后可以见到其丈夫(事实二)

  6月17日,王某妻子被村民发现,余某怕事情暴露,向公安机关投案,告诉了上述犯罪,将20万元返还公安机关,丁某也将20万元还给公司(事实三)

  答: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余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用匕首将王某刺死,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余某向王某妻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赵某编造绑架事实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行为具有欺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认识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被害人交付财物也同时基于两种心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此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3)事实三余某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事实三王某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余某成立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在本案中,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20万元返还公安机关,成立自首。

  王某的妻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王某的妻子虽然将公款17万元挪用给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但并没有超过3个月未还,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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